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促进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发〔2015〕36 号)、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16〕36 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沈阳科技学院所有在籍学生。学校严格按照教育、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费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照规定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内部各单位,凡涉及收费,必须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并附有关政策文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费。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审议和批准学费和住宿费的减免和缓交申请。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工作布置、落实和督查。
第六条 学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截留、私存或私设“小金库”,违者学校将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生收费的组织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收费的催缴工作,教务处作为相关部门配合收费工作。各教学系部作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直接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宿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把本院学生的学宿费收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八条 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应提供收费票据。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开具。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1.学费、住宿费;
2.教材代收费;
3.报名考试费;
第十条 学校将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向学生和社会及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写明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奖助学金政策。学校在新生入学前,将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起寄达学生。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新设专业学费标准、原有专业学费调整,需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财务处向辽宁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学费收取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实行“完费注册制”。
1.学生必须缴费上学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其他在校生每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宿费,缴费后才可按期注册。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时,财务处应将学校有关学宿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告知新生本人及家长。现场应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2.学生应在学校指定的日期前,按照收费标准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本人银行缴费卡或通过学校缴费二维码缴费系统缴费。也可采用现金缴费或到学校财务处划卡缴费。
3.根据学校规定,在校生每年八月起开始交下一学年的学宿费。学生处在每学年开学起一个月内,为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4.学校开学后一个月内如因特殊情况还未缴费的学生,本人提出缓交申请,各系部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
5.凡未按期交清学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将被视为恶意拖欠学费,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给予处理。
6.对逾期不能足额交纳学宿费且屡次催缴而不缴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二条 办理绿色通道的程序
凡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必须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出具:
1.学宿费缓交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困难证明。
第十三条 办理缓交的程序
1.申请缓交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处有备案);
(3)因家庭突发情况而经济困难,短期内无能力缴费;
(4)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2.办理缓交的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月之内办理缓交;外出实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学生,要在实习前办理。
3.办理缓交的程序
(1)应提供学宿费缓交申请书;
(2)应提供贫困情况说明书;
(3)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困难证明,西部地区提供希望工程的相关证明;
(4)上述文件经各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备案。
4.缓交期限
申请缓交的期限第一次最长为三个月(自缓交申请提出之日起计算),到期未交清欠款者重新办理第二次缓交手续。本学年的欠款不能延缓到下一学年。
5.学生在缓交期间应积极筹措学费,按照还款计划交清欠费。
第十四条 取消缓交资格的处理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谎报家庭经济收入,提供虚假证明;
2.有能力但却恶意拖欠学宿费。
第十五条 对贫困学生的相关政策
1.学校对经济确有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学生提供学费资助计划;
2.学校鼓励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努力学习,争取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学校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或信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有困难的学生;
4.学校将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扩大贫困生资助网络;
5.学校实施向贫困学生倾斜的各项补助和奖励措施,帮助其缓解经济压力。
第十六条 对恶意拖欠学宿费行为的处理
1.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向学生家长通报其欠费情况。
2.不得参与各项评优、评奖及推荐资格。
第五章 特殊情况的收费规定
第十七条 休学和复学的收费规定:
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期满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时,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复学并就读于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
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不复学的学生,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待复学时转入下一缴费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因应征入伍休学,复学后学费按照录取当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住宿费按照所入住寝室住宿费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以上涉及到时间截止的按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