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的退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发[2005]309 号)和辽宁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退)学的收、退费管理
1.转入的学生按照学校的收费标准自转入学校之日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不满一年按月收取(月标准为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计算)。
2.新生未报到,但已预交学杂费,要求退学的,予以全额退款。
3.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 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4.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退费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
5.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1)教材费退费:未领教材的,全额退款。已领教材的,由教务部统计已领教材金额,根据学生实际交纳的教材费多退少补。
(2)体检费退费:未参加体检的,全额退款。已参加体检的,不退款。
(3)城镇居民医疗险:未上缴大连市医保中心前,全额退款。已上缴的,不退款。
6.转出(退学)的学生,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办理退费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计算时间以离校通知单的时间(月)为准。
二、休学、复学及提前、延期毕业、转专业的收、退费管理
1.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1)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复学并就读于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
(2)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不复学的学生,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待复学时转入下一缴费学年。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2.留、降级、延期毕业的学生应缴纳延长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因欠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除外)。
3.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其学费等相关费用按转入下一年级后同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对已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如果与下年级学费标准不同,应补缴或退回原所在年级与下一年级的学费差额。
4.申请转专业的,当学年按原专业年级与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后学年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5.因应征入伍休学,复学后学费按照录取当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住宿费按照所入住寝室住宿费标准收费。
6.以上涉及到时间截止的按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退(交)费流程
1.转入学生交费流程
转入学生持已经批准的审批表即日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转入日期应以实际报到日期为准,学生工作处审核其准确性。学费、住宿费收取期间从转入日期当月算起,如不满一年按月收取(月标准为年学费、住宿费标准除以10个月计算)。教材费按同届学生代收标准预缴,毕业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2.转出(退学)学生退费流程
转出(退学)学生办理退费应凭已经审批的离校通知单(必须注明退学原因)、教务处出具的教材费清单和公寓部门相关证明,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处在退费申请单注明退费金额并由学生签字确认无误后予以退费。每月末财务处将本月的退费申请统一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留存。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